当前位置:首页 > 区县廉政网 > 浈江区 > 监督曝光

浈江区纪委监委关于三起酒驾醉驾典型问题的通报

发表日期:2020-11-27 10:16:00 来源:
字体: 打印此页
分享
分享文章到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强化警示教育,坚决遏制党员干部酒驾、醉驾问题的发生,现将3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浈江区市政管理中心排水养护股股长黄海洋醉驾问题。2019412日,黄海洋醉酒后驾驶汽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74日,浈江公安分局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黄海洋移送浈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718日浈江区人民检察院对黄海洋作出不起诉的决定。202042日,黄海洋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

浈江区市政管理中心材料机械管理股副股长梁秀清醉驾问题。20191010日,梁秀清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1014日,浈江公安分局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梁秀清立案侦查,并于2020224日将该案移送浈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311日浈江区人民检察院对梁秀清作出不起诉的决定。2020423日,梁秀清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

新韶镇经济办公室副主任甘永胜酒驾问题。2018628日,甘永胜饮酒后驾驶小汽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8710日浈江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甘永胜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20201014日,甘永胜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上述3起典型案例,反映出个别党员干部纪法意识淡薄,在正风肃纪高压态势下,依然心存侥幸、我行我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广大党员干部要汲取教训、引以为戒,本着为自己负责、为家人负责、为社会负责的原则,坚决做到“饮酒不驾车、驾车不饮酒”。

 

                             韶关市浈江区纪委

                               202011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韶州清风”微信公众号
关注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