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委批准,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纪委监委对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游溪镇原党委书记马新萍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马新萍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廉洁底线失守,安排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毫无纪法意识和敬畏之心,虚报套取工作经费;贪欲膨胀,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马新萍严重违反党的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纪委常委会会议、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并经韶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后报韶关市委批准,决定给予马新萍开除党籍处分;由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韶关市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乳源瑶族自治县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乳源瑶族自治县游溪镇第十四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