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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纪委监委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发表日期:2020-11-29 09:54: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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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委机关公务接待工作,规范机关接待活动,严格控制接待费用支出,做到依规接待、勤俭节约,根据中央和省市公务接待有关规定,结合委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本规定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二)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三)实行统一协调、对口对等接待,办公室为接待工作的统筹管理部门,各有关室(部)应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尽职尽责做好接待工作。

二、接待范围

(一)上级领导机关来我委调研指导工作的领导及工作人员。

(二)兄弟省市、县纪检监察机关来我市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

(三)市属各县(市)、曲江区纪检监察机关到我委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

(四)其他按规定属于委接待对象的人员。

三、接待标准

(一)住宿标准。根据来访人员所在地住宿费开支标准安排住宿。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在房间摆放鲜花和额外配发饰品及洗漱用品等。出差人员住宿费用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用餐标准。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原则上安排在机关食堂、内部餐馆用餐,不额外安排菜品上桌,人数较少时或在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安排简便工作餐。

工作餐标准:每人不得超过150//天(早餐30元,午、晚餐各60元)的标准。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以当地家常菜为主,不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

四、接待要求

(一)严格事前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安排公务接待以单位公函作为依据;应邀来访、出席公务活动的,其相关邀请函件经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审批同意后,可以纳入接待范围。不符合以上情形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二)公务接待前需认真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并附公函,明确接待事由、接待人数和职务、陪餐人员等事项,经办公室审核并报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审批同意后安排实施。

(三)办公室协助承办室(部)联系就餐场所,用餐完毕陪同人员按照办公室核定的标准数付款结账。没有请示分管领导、未经办公室安排的接待,费用由接待人员自理。

(四)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五、费用管理

(一)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委机关预算管理,单独列支。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二)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表和接待清单。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三)接待费开支使用情况由办公室定期向委领导通报,接受监督。

六、附则

(一)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公务接待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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