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广东省深圳市纪委日前制定并印发《深圳市谈话提醒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制度化、常态化。
《办法》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主管或分管的干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轻微、未达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实施谈话提醒:一是执行“六大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尤其是在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及廉洁自律准则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或不正确履行“两个责任”的;二是在干部任用等问题上有群众反映的; 三是在审计中发现问题且督促整改不力的;四是解决信访问题不力,群众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五是“述责述廉述德”活动测评结果较差,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或年度考核排名靠后的;六是纪检监察机关提供问题线索要求谈话提醒的;七是上级要求或在工作中发现有必要进行谈话提醒的。
《办法》规定,谈话提醒的主体是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分管领导以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同志。各单位可以将单位部门负责同志列为谈话提醒主体,形成一级谈一级、级级有责任的工作格局。
“被谈话提醒的领导干部要按照谈话提醒内容,在年度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检查;被谈话提醒的领导班子成员要将整改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当年个人‘述责述廉述德’报告。”深圳市纪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每季度通报谈话进行统计,谈话后再违纪的从重处理。(深纪宣)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日期:2016-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