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认真履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近日,始兴县委出台了《始兴县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制度》。
明确追责指导思想。对十八大、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后,不收敛、不收手,仍然出现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单位和部门实行“责任倒查”、“一案双查”,以问责追究倒逼“两个责任”落实。
明确责任追究情形。对“两个责任”落实不力,发生顶风违纪违法的,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要倒查追究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实行“一问三责”。《追究制度》明确了十一种情形应当追究党委(党组)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七种情形应当追究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含第一责任人)个人责任;八种情形应当追究纪委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责任。
明确追责实施程序。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一并启动调查发案单位“两个责任”的落实情况。需追责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同级党委(党组)作出决定,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追责。
明确追责结果运用。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本年度考核评优和评先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实施责任追究不受领导干部的职务变化和任职期限的限制。(始兴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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