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翁源县出台《关于推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追究的意见》(试行),明确“责任追究清单”,以推动“两个责任”的落实。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责任追究意见》,规定全县各党工委、县直各单位、党支部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各镇(场)、县直各单位纪委(纪检组、纪工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为责任对象,明确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党委领导班子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有11种、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不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有9种、纪委不履行监督责任有9种。
此外,《责任追究意见》还为责任对象套上了“紧箍咒”,各级党委、纪委班子分别有不能正确履行“两个责任”所列情形的,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有不能正确履行所列情形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廉政谈话、纪委约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电视公开检讨;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翁源县纪委 李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