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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江区纪委监委为纪检监察干部量身定做“三不”护身符

来源: 本站发表日期:2018-06-01 08:47:00

“这条制度确实是为我们纪检监察干部量身定做的,我认真学习了《曲江区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最大收获是从中看到我们的履职风险点,时刻提醒我要注意哪些行为不能做、哪些禁区不能越、哪些情形(后果)不能有,这就是‘三不’护身符啊!”区纪委监委宣教调研室一名干部深有感触的说。

原来,曲江区纪委监委为规范纪检监察干部履职行为,严肃纪检监察工作纪律,保证纪检监察干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党纪法规出台了《曲江区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我觉得这一‘办法’对我们提出更高要求,增强我们的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履职意识和责任意识,特别是在履职过程中,千万不能违反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规定,千万不能不负责任,否则导致出现严重后果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信访室主任提出了自己“两个千万不能”的看法。

“对于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是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处理的,这无疑是符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处理原则。”干部室主任和党风室主任异口同声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在履职过程中,有十八种行为是不能为的,否则会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的;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或举报控告材料的;有隐瞒、泄密、包庇、放纵等行为的;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和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的;不按相关规定进行讯问、谈话、外调、搜查的;违规查封、扣押、冻结和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财物的;以案谋私的;此外,还有个兜底条款,即其他违反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规定。”一名纪检监察室主任对“十八种不能做的行为”作了归纳。 

“除了十八种行为不能做,我还在履职过程中的其他环节中看到六大禁区,比如办案安全事故,相关人员逃跑的,相关材料财物遗失损毁的,不及时解除留置、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案管室工作人员对“六大禁区不能逾越”作了补充。

“‘办法’共十三条,1800多字,不仅对履职过程中作了详细规定,还对履职后提出‘三大追究’的情形,如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有重大过错、重大失误、严重违纪违法的,既追究直接责任,也追究领导责任。”审理室工作人员对调查审查工作的“下半篇”做出提醒。 

“该‘办法’在韶关市曲江区纪委监委试行,各镇街纪(工)委参照执行,实现了全区的纪检监察干部的全覆盖。”派驻纪检组一名同志对“办法”适用范围作了解读。

下一步,我们要好好运用学习成果,在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以后,镇街纪(工)委的纪检监察工作量更大,监督执纪问责任务更重,监督人员数量呈几何倍数增长,如何正确履职,确保干成事不出事,是一个更大的挑战!一名镇街纪委书记对今后工作作了展望。 (曲纪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