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纪委监委通过构建案件审理工作中三次谈话机制,有力维护了党纪政务处分的严肃性和被审(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了案件审理部门的审核把关和执纪监督职能,确保案件查办“出口”的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是与被审(调)查人谈话,确保案件真实性。严格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实行审理谈话,告知被谈话人在案件审理阶段的权利义务以及与其进行审理谈话的主要目的。通过与被审(调)查人进行谈话,及时了解被谈话人对审查调查认定的违纪违法事实有无异议,听取被谈话人的意见以及有无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的请求及理由,从而进一步对证据材料中存在的疑点、难点、细节进行客观分析,同时结合被谈话人对自己违纪违法行为的认识,对被谈话人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和纪律法律教育,切实发挥审理谈话的作用。
二是与审(调)查人员谈话,准确处理案件。严格贯彻执行审核把关职责,建立查审双方的沟通协调机制。在审理每一起案件时,与审(调)查人员就案件在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足、定性量纪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规等问题进行沟通交流,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客观公正的意见,对相关问题进行补充完善或退回纪检监察室重新核查,以减少和防止因证据不足、不够扎实等原因造成的执纪问题偏差,共同把好案件质量关,有力推动了案件质量的提升。
三是与被处分人谈话,注重教育效果。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建立定期与被处分人谈话的回访教育制度。针对除开除处分外的受党政纪处分人员进行回访教育,进一步了解受处分人员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有的放矢地做好处分后的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受处分人员彻底改正错误,吸取教训,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同时,通过与被处分人谈话,进一步检查案件质量,确保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近两年来,新丰县纪委监委先后与125名被处分人谈话,进行了回访教育,通过做好“后半篇文章”,取得了较好的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新丰县纪委监委曾小丽 李文卿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