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韶关市纪委监委印发《韶关市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责任追究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规范纪检监察干部履职行为、明确责任追究情形和方式提供了制度遵循,划出了履职“红线”和制度“底线”。
据悉,《意见》明确规定,在履职过程中,纪检监察干部凡有“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或者举报控告材料”等18类违反工作纪律、违规行使职权的行为,或怠于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严重后果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纪依法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意见》明确了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行为,建立登记备案机制,发现纪检监察干部在履职过程中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要及时报告所在单位分管领导或者审查调查组负责人并登记备案。由此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此外,《意见》还明确了责任追究的程序和结果使用,规定了责任追究的主要程序、申诉、从轻从重处理等内容。
该市纪委监委负责人表示,将始终坚持正人先正己,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通过建章立制,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防“灯下黑”,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良好局面,着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韶关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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