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莫用公权送人情,优亲厚友触红线。

群众财物莫截留,雁过拔毛纪不容。

为民办事是本分,收钱收物不应该。
本期看点
群众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低保救助、专项补偿、便民服务,件件看似细微,却事事连着民生、牵着民心,直接关系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然而,现实中,仍有少数党员干部在这些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上动“歪心思”,把手中的权力当成谋私利、送人情的工具:有的觉得在低保救助等政策落实中“照顾一下”亲朋好友不过是顺便;有的认为扣下部分补贴补偿款用于村务开支,钱没进自己腰包就不算违纪;还有的认为替群众办事情出了力,收点“手续费”“跑腿费”无可厚非。本期聚焦群众身边常见的三类不正之风,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典型案例,厘清认识误区、明晰纪律红线,引导基层党员干部把惠民生的事办实、暖民心的事办细、顺民意的事办好,让各项好政策转化为群众可感可及的实惠。
情形①:变通一下让不符合条件的亲戚吃上低保,只是多报了个人,能有什么事?
低保是困难群众的“救命钱”,容不得拿来做人情。看似只是多报一个人,破坏的却是救助政策的公平公正。在纪律面前,没有任何变通的余地。
◎纪法红线
《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典型案例
某村委会原主任陶某(中共党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弟弟申请农村低保,使其弟一家5人四年间违规享受低保金共计2万余元。同期,陶某却对该村一名91岁、无儿无女的老人不闻不问,多年未按规定为其申报五保供养。最终,陶某因在社会救助事项中优亲厚友,受到党纪处分,其弟一家违规领取的低保金被全额追缴。
◎条分缕析
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是兜底线、救急难、保民生、促公平的制度安排,不是可以拿来送人情的“福利指标”。“只是多报了个人”“变通一下”,这种“小算盘”实则是把公共资源当成卖人情的筹码。《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制“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行为,就是要筑牢民生保障的纪律防线,绝不容许惠民政策在人情羁绊中跑偏走样。读懂这一纪律标尺,需要厘清以下两点:
一、什么是“优亲厚友”?实质就在“公器私用”——明知不符合条件,仍靠手中权力将亲友“硬塞”进名单
首先要厘清一个边界:党员干部的亲友并非不能享受低保。倘若亲友确实符合申请低保的法定条件,经过正常申请、审核确认等程序享受保障,不属于优亲厚友。
问题就出在明知亲友不符合条件,还要动用手中的权力,把亲友“硬塞”进低保名单。现实中,有的党员干部隐瞒亲友家庭实际收入,有的虚报家庭人口和困难情况,有的在审核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直接打招呼、递条子,想方设法帮不符合条件的亲友搭上低保的“便车”——这些正是“优亲厚友”的典型表现。
本案中,陶某口中的“变通”,本质上是用公家的钱为个人亲情买单,背离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纪律对此绝不姑息。
二、什么是“明显有失公平”?问题就在“亲疏有别”——该帮扶的没有帮扶、不该帮扶的得了帮扶
低保评定有着严格的法定条件与程序——从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到初审公示、审核确认,一环扣一环。这些程序不是“为难”谁,而是为了守住“精准”“公平”四个字。
《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中的“明显有失公平”,是指执行政策出现较大偏离,应该帮扶的对象没有得到帮扶,不符合帮扶条件的对象反而得到了帮扶,或者在同等条件下,发放款物的数量或价值悬殊,明显不公平、不公正。
纪律为何专门对此作出规制?因为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是保障困难群众生活的“最后一道防线”。一个不符合条件的“关系户”被塞进来,表面看只是财政多支出一笔钱,实则侵蚀的是党和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公信力——谁家困难、谁家不困难,街坊邻里看得最清楚;干部亲友家境不差却能“吃低保”,真正困难的群众反而进不去,群众难免产生“低保评定不看条件看关系”“没有熟人办不成事”的负面印象,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本案中,陶某违规为不符合条件的弟弟申报低保,却对年逾九旬、无儿无女的困难老人不闻不问,致使其长期得不到应有保障。这种“暖”了亲友、“寒”了群众的做法,就是最大的不公平。陶某最终受到党纪处分,其弟一家违规领取的低保金亦被全额追缴——拿公权送人情,必然挨纪律的板子。
◎纪律提醒
低保评定,只看条件和政策,不看关系和人情。面对群众的“救命钱”,党员干部绝不允许因为“是我亲戚”就多开一道口子。公器不容私用,亲疏不可有别,把“一碗水”端平,才守得住群众的信任。
情形②:克扣一点补偿款用于村集体开支,钱没进自己腰包就不算违纪?
群众应得的钱款,一分也不能截留。只要少给、迟给、扣着不给,哪怕分文没进自己腰包,也照样触碰纪律红线。
◎纪法红线
《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典型案例
王某某系某村原党支部书记。2024年,该村开展“空心房”整治,上级拨付“空心房”拆除补偿款。王某某利用群众对补偿政策不了解的“信息差”,擅自截留部分补偿款,用于支付村灌溉水渠工程款。最终,王某某受到党纪处分,被克扣的资金全部退还相关村民。
◎条分缕析
“钱我一分没私吞,只是统筹调用给村里办事,也是出于公心,怎么算违纪?”执纪审查中,少数干部常拿“为了集体”“没进腰包”为自己开脱。《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此划出“硬杠杠”,明确属于群众应得的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克扣、截留或者“重新分配”。
一、“雁过拔毛”即是克扣,群众应得利益一分一厘不容截留
什么是“克扣群众财物”?克扣的本义是非法扣减,落到群众身上就是“雁过拔毛”——本应一分不少发到群众手里的钱物,过了一道手就被扣下部分。
补偿款、补贴款,一头连着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一头连着群众最实在的获得感。这些钱只有足额落到群众手里,政策才算真正落地。倘若经手的党员干部都能“顺手”扣一块、动辄“先紧着集体用”,群众应得的权益就会在一次次“变通”里打了折扣,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也会在一次次“截留”中被透支。《条例》对此列出禁区,管的既是钱、更是权——绝不能让服务群众的公权力,变成侵害群众利益的工具。
本案中,王某某利用群众对补偿政策不了解的“信息差”,擅自扣下部分补偿款,导致群众实际到手的钱少了,这正是典型的“克扣群众财物”行为,违反了党的群众纪律。
二、未进私囊不等于用权规范,“为了集体”绝非违纪免责牌
王某某辩称:“截留的资金是为了村里修渠,我又没往自己兜里揣,为什么不行?”——当然不行。修渠是村务,资金缺口该走申请专项资金,绝不能拿群众应得的补偿款来填窟窿。
还有人想,如果这事过了村“两委”会、是“集体定的”,总该没事了吧?同样不行——集体决策管得了集体的事,但绝不可随意处置属于群众的财物。只要少发或截留群众财物,即构成违反群众纪律。
总而言之,把克扣的群众财物用于集体事务绝非“免责牌”。钱没进个人腰包,依然要受到党纪处分;倘若所谓“用于集体”只是幌子,截留的钱款实际被个人私吞、挥霍,性质就发生了质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犯罪,一旦数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等待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纪律提醒
属于群众的钱,一分一厘都要及时足额发到群众手里。“没揣进自己兜里”“为了村里办事”,绝不是克扣群众财物的“挡箭牌”。规范用好手中的权力,让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才是对为民初心最实在的守护。
情形③:替群众跑手续、办事情,收点“跑腿费”“手续费”也正常?
为群众办事是职责,不是生意。借管理、服务群众之机擅自收取费用,无论冠以何种名目,实质是把手中的权当成敛财工具,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纪律对此“零容忍”。
◎纪法红线
《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典型案例
某村原党支部书记郑某、原村文书袁某,借给农户发放种子、农药、化肥等惠农物资之机违规向每户收取200元“手续费”,共计2.2万元,用于村其他开支。最终,二人因违反党的群众纪律受到党纪处分,违规收取的费用全额退还农户。
◎条分缕析
“材料是我帮着填的,手续是我帮着跑的,有时还要自己搭电话费、交通费,向群众收点手续费怎么了?”现实中,少数党员干部把为群众办事付出的时间精力,当成向群众收费的理由,甚至觉得“一个愿给、一个愿收”,合情合理。《条例》对此划出红线,就是要坚决纠治这类巧立名目向群众乱收费的歪风邪气,切实护好群众“钱袋子”。
一、向老百姓提供管理、服务活动是党员干部的“分内之责”,“出了力”绝非违规收费的借口
为什么《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要规制“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行为?因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活动大多具有公益性质,本就应当免费提供;确需收费的,也必须具有明确依据,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权限和程序收取。
因此,判断一笔钱该不该收,关键要看有没有收费依据、有没有收费权限、是不是依规依程序收取。没有任何政策依据,只因自己“出了力”“跑了腿”,就向群众收取“跑腿费”“手续费”,本质上是把分内之责当作敛财的“营生”,严重背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本案中,郑某、袁某借发放惠农物资之机,擅自给公共服务加上200元的“手续费”,让国家的惠农服务变了味,直接啃食群众的获得感。二人最终受到党纪处分,警示提醒纪律红线不容触碰,任何无依据的收费行为终会受到惩处。
二、同样是“办事收钱”,违规收费与“吃拿卡要”性质有别
实践中,党员干部“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和“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容易混淆,两者都表现在“为群众办事时收了钱”,但行为方式和定性大有不同。
“违规收费”一般以管理、服务活动为依托,打着“手续费”“跑腿费”等名目收取,但收费无依据、无权限。比如自行规定“凡是领化肥的每户交200元”,群众往往误以为这是统一的办事规矩而无奈交钱。这里要特别注意钱的去向:违规收取的钱,如果进了集体账、用于集体事,这时违反的是群众纪律,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党纪责任;但若借收费之机把群众的钱装进了自己的腰包,就可能涉嫌受贿等违法犯罪。
“吃拿卡要”则一般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直接向群众伸手,四个字各有指向——“吃”是接受吃请,“拿”是索取、收受财物,“卡”是故意刁难、设置障碍、拖着不办,“要”是明示暗示索要好处。四者不必同时具备,具备其一即违纪。比如:把材料压着不报、暗示“不表示一下事就办不成”;办了事之后“顺便”让群众请顿饭、送点礼,等等。此时,群众更多是因为担心受到刁难而被迫“表示表示”,严重损害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说到底,不论是巧立名目乱收费,还是故意卡着群众要好处,都是公私不分、与民争利的典型表现。只要把手伸向群众的“钱袋子”,无论冠以何种名目、采取何种方式,都触碰了纪法红线。
◎纪律提醒
基层党员干部处于联系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绝不能把群众的急难愁盼当成敛财“商机”,只有干干净净用权、真心实意为民,才能赢得群众发自内心的拥护与信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