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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官商勾结规范政商交往 广州市《关于深入整治官商勾结问题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意见》印发实施

来源:广州日报发表日期:2018-12-11 14:53:00

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不得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支付应由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企业及其负责人筹资、借款、借房、借车、投资理财……

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在与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交往中,不得赠送党员干部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红包”礼金或者提供宴请、健身、旅游活动安排;不得以赌博或者其他形式向党员干部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

广州市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11月上旬印发《关于深入整治官商勾结问题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政商交往开出具体负面清单,在深入整治官商勾结问题的同时,进一步规范政商交往行为。

此举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体现。广州市将通过整改一批存在问题,处理一批违纪违法人员,问责一批为官不为领导干部,完善一批规章制度,深化一批事权改革,推行一批政务公开等“六个一”具体措施,扎实落实中央巡视反馈意见整改要求,坚决全面彻底肃清李嘉、万庆良恶劣影响,坚决破除“圈子文化”,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助力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全面上新水平,确保广州在全省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中勇当排头兵。

亮点内容

开展官商勾结突出问题六大专项治理

根据《实施意见》,广州将开展官商勾结突出问题六大专项治理。其中,落实中央巡视组巡视反馈意见和省委、市委部署,对工程建设、土地开发、自然资源管理、国资国企、城市管理、政策扶持、市场监管、执法司法、生态环境保护等官商勾结问题易发多发领域开展专项治理。聚焦官商勾结问题,通过自查自纠、专项督查、案件查处、追责问责、深化改革、信息公开、健全制度等,找出容易产生官商勾结的风险点,制定有效防控措施,坚决遏制上述领域的官商勾结突出问题。在专项治理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坚持从严执纪,对在专项治理期间不收敛、不收手的,将从重或加重处理。

在深入治理“裸官”问题方面,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关于配偶移居国(境)外干部有关政策规定,对新发现或原未处理到位的“裸官”,坚决按规定调整处理到位;对隐瞒不报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工作失职的,严肃追究责任。

在深入治理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方面,认真落实省委关于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兼职、任职有关规定,深入整治公职人员尤其是公务员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深入排查、依规依纪依法处置。加大抽查核实力度,对隐瞒不报的,坚决按规定严肃处理。深挖细查隐性变异的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对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取酬、收受干股或代持股权参与企业经营,以及亲属违规购买企业内部员工股等问题严肃查处,坚决防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在企业牟利。

在深入治理领导干部退休、辞职后违规从业问题方面,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退休、辞职后从业有关规定,对全市领导干部退休、辞职后从业行为进行大排查,坚决处理退休、辞职后违规从业行为,坚决防止期权交易,全面规范领导干部退休、辞职后从业行为。

在深入治理为官不为问题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治理为官不为的实施意见》,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作用,重点围绕政策扶持、扶贫攻坚、企业服务、商事登记、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违法建筑整治、扫黑除恶等领域深入开展为官不为问题专项整治。

《实施意见》还要求,全市各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综合把握本区、本部门政治生态和廉政风险点,找准官商勾结易发多发的领域和环节,坚持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抓紧解决什么问题。对带有普遍性、政策界限明确、通过一定时期治理能够取得成效的问题要部署开展专项治理。各区、各部门每年至少要确定一个具有本地、本部门特色的问题进行整治。

实行政商交往负面清单制度

政商交往行为该如何规范?《实施意见》对政商交往开出负面清单,明确政商交往行为界限,使政商交往清单更具有指引性和可操作性。其中,针对党员干部,提出了9项负面清单。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着力于引导,提出6项负面清单。此外,《实施意见》还对加强思想教育、改进工作作风、防止利益冲突等三个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在加强思想教育方面,《实施意见》要求通过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专题讲座培训、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党员随身微教育、典型案例通报曝光等形式,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四个意识”,深刻领会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定理想信念宗旨,恪守共产党人从政操守,在政商交往中做到“五要五不要”:要坦诚交往,不要敬而远之;要官商有道,不要与民争利;要亲而有度,不要勾肩搭背;要清而有为,不要推诿拖延;要洁身自好,不要以权谋私。

同时,深化作风建设机制,压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通过约谈督促党员干部在政商交往中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真心实意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完善“四风问题云治理”系统,驰而不息纠正“四风”,加大治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工作力度。巩固拓展专项整治成果,严肃查处“庸、懒、散、拖”等不担当、不作为、在服务企业中“吃、拿、卡、要”等问题。对中央简政放权等重大决策部署置若罔闻,对企业正当诉求不闻不问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责,对典型案件通报曝光。

《实施意见》要求建立防止利益冲突机制。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交往中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应当事先报告或者主动申请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有关机关应当根据规定直接作出回避决定;拒不回避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重点查处4类官商勾结问题

《实施意见》提出坚决惩治官商勾结问题,着力加大查处力度,紧盯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强化日常监督,对涉嫌官商勾结问题的,发现一宗,严肃查处一宗,坚决斩断官商勾结利益链,严防商品交换原则向党内生活渗透。对反映官商勾结的问题线索,及时安排力量进行调查处理,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形成惩治官商勾结问题的强大声势。

《实施意见》明确要求重点查处的4类官商勾结问题: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相互交织形成官商集团;“前门当官、后门开店”搞“官商一体”;“裸官”“裸商”相互勾结;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吃里扒外侵吞国有资产,国资监管部门人员失职渎职导致国资流失。对官商勾结形成“圈子文化”、严重破坏政治生态的,重拳打击、彻底根除;对“裸官”“裸商”作案外逃的,一追到底、绳之以法;对采取“借手取财”“期权回报”等手法规避调查的,深挖细查、绝不放过。

《实施意见》要求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要充分发挥纪委监委的职责作用,着力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对涉嫌向公职人员行贿的人员依法实施调查,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违法未构成犯罪的,移交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罚。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关于贿赂案件的立案和量刑标准,从严把握,释放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强烈信号。对行贿获取的经济利益、职务晋升、资格资质、荣誉奖励等,要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没收、追缴、取消,让行贿者付出沉重代价。对多次“围猎”公职人员的,要重点排查,列入黑名单,一旦发现新的问题线索,坚决依法从严查处,决不让其逍遥法外。

《实施意见》还明确,要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察,把官商勾结、“圈子文化”、“码头文化”和政治生态状况作为巡察的重点。对群众反映“圈子文化”现象普遍存在、政治生态恶劣、官商勾结问题突出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开展专项巡察,发现问题线索及时调查处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责令整改。

大力压缩权力寻租空间

根据《实施意见》,广州将从坚决落实中央关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部署,全面推进简政放权,厘清权力边界,规范政务服务行为等四个方面大力压缩权力寻租空间。

《实施意见》要求,以推进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改革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高效率效能,使机构设置更加科学、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协同、监督监管更加有力、运行更加高效;精干设置政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科学配置权力,减少机构数量,简化中间层次,推行扁平化管理,形成自上而下的高效率组织体系;根据工作实际,整合基层的审批、服务、执法等方面力量,统筹机构编制资源,整合相关职能设立综合性机构,实行扁平化和网格化管理。

在全面推进简政放权方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执行广州关于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有关规定,持续抓好“放管服”改革,压减政府权责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监管清单,推进“数字政府”一体化建设,推动行政审批和服务流程“革命性再造”,打造全市一网通办的“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提高政府服务效能。

加强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领导干部以上率下,建立健全一把手、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层层推动各级党员、干部规范自由裁量权,减少权力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增强权力运行透明度,畅通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渠道,让权力置于公开监督之下。

同时,深入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实行首办责任、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结果反馈等制度。大力推行网上政务大厅建设,完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全面落实政务公开制度,逐步实现审批、办事全流程公开。积极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细化对民营经济的相关政策。认真听取非公企业反映和诉求,建立台账解决突出问题。

培育亲清政商关系文化

《实施意见》要求注重挖掘广州优秀企业文化中的廉洁基因,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廉洁文化教育活动。加强领导干部家风建设,引导领导干部带头树立良好家风,教育和约束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充分运用惩治官商勾结、为官不为等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工作成果,发挥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作用。加大公益广告创作和展播,充分发挥廉洁文化成风化人的感化作用,推动形成自觉抵制失信失廉、主动维护廉洁公正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诚信制度,建立行贿企业及其负责人“黑名单”制度,将行贿“黑名单”信息纳入信用系统平台。对有行贿记录的企业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限制其参与有关经济活动,不得授予该企业负责人政治荣誉或者给予政治安排,形成“失信者寸步难行”的社会氛围。

发挥商会协会在党和政府联系非公经济人士中的桥梁作用、非公经济组织诚信自律中的带动作用,加强对企业家的法治教育,引导企业家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和新时代粤商精神,自觉走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阳光大道。发挥好非公经济组织党组织在企业中的政治引领作用,及时传递党的声音,培养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协助企业健全依法诚信经营、廉洁风险防控等机制,推动更多企业家争当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表率。

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树立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允许试错的鲜明导向,建设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环境。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整治官商勾结问题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工作组织协调,定期对本实施意见中的相关工作开展督促指导。对机制不完善、措施不落实、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问责。旗帜鲜明支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工作,对屡教不改、不适合岗位要求的领导干部及时组织处理,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出台背景

官商勾结极大破坏地区政治生态

民无商不活,国无商不兴。一个地方的发展,离不开官员和商人良好的沟通与交流。畸形政商关系和“圈子文化”衍生出的官商勾结、利益输送和权钱交易,严重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严重影响良好的营商环境,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

近几年,受李嘉、万庆良恶劣影响,个别党员领导干部,无视党纪国法,大搞官商勾结,拉山头、搞“小圈子”,严重破坏了广州的政治生态。广州市纪委监委梳理汇总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研究发现,腐败官员的背后必有违法商人,违法商人的“上面”必有腐败官员。两者勾肩搭背、狼狈为奸,不仅害了党员干部自己,也滋生了“圈子文化”,严重污染了政治生态。

为落实中央第十二巡视组巡视反馈意见整改要求,广州市纪委监委深入分析广州政商关系存在的问题、原因,提出对策意见,研究起草了《实施意见》,向全市各区党委、政府、纪委监委,市局以上单位党委(党组),市管国有企业党委,市纪委监委各派驻(出)机构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广州将通过“六个一”等系列工作,在深入整治官商勾结问题的同时,进一步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政商交往负面清单

《实施意见》规定,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应当以党纪政纪、法律法规为准绳,不越纪、不触法、不谋私,不得利用权力影响和职务之便从事下列行为:

(1)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支付应由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费用;

(2)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企业及其负责人筹资、借款、借房、借车、投资理财;

(3)以担任顾问、提供中介服务为名向企业及其负责人收取咨询费或者其他好处;

(4)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安排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5)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务影响在企业谋取利益,以及与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交易活动;

(6)在市场准入、招商引资、政府采购、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市场监管、工商管理、税收征管、金融贷款以及财政补贴等领域“吃、拿、卡、要”或政务服务不作为、慢作为;

(7)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妨碍企业正常经营;

(8)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退休或辞职后违规在企业任职或以担任顾问为名领取酬金;

(9)其他违反党章、党规、行业规定以及违背公共管理秩序、公序良俗并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党组织、统战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工商业联合会应当教育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在与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交往中,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赠送党员干部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红包”礼金或者提供宴请、健身、旅游活动安排;

(2)与党员干部合作经商办企业,或者赠送党员干部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企业股份及其资产,或者为上述人员代持企业股份及其他资产;

(3)为党员干部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理财谋利;

(4)以赌博或者其他形式向党员干部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

(5)以请托等不正当手段影响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人事任免、公共决策、公务执行;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违背公序良俗与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交往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