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把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到实处,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队伍,规范和加强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近日,深圳市纪委制定并印发了《中共深圳市纪委办公厅关于市纪委机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和《深圳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制度(暂行)》(下称《工作制度》)。
《意见》明确了该市纪委常委会对委机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党支部对本部门、本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负主体责任;市纪委书记对委机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负“第一责任人”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负主要领导责任;各党支部书记为本部门、本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
《意见》规定了责任追究的情形、方式、分工和程序,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的,将根据其情节轻重,党支部最高可受到调整处理,党支部书记最高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免职、降职等处理。同时,《意见》的附件中详细列出了市纪委常委会、各党支部、班子成员、各室(组)党支部书记等18个责任主体应负的责任清单,并提出具体要求,将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压实到各责任人。
《工作制度》规定了深圳市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的工作职责及其实施监督的对象、方式、程序和纪检监察干部将被问责的四种情形。明确对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受理和案件查处由市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根据不同情形,该室有权采取谈话函询和诫勉谈话方式对其进行提醒和处理。
据了解,该市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将定期抽查核实纪检监察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报告,并对区(新区)、国企、高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巡察。对妨碍、阻挠或拒不配合干部监督工作的纪检监察干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深圳市纪委)[来源:南粤清风网 日期:201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