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主要领导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这是我市最近出台《韶关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作出的具体规定。
据悉,我市十分注重通过狠抓责任追究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近三年来,共对67名领导干部予以责任追究。去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出台后,我市开展调查研究,修改和完善了责任追究办法,着重解决追究谁、谁来追究、因什么而追究、怎样追究及追究后怎么办等问题,增强了责任追究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为确保责任追究的严肃性和有效性,追究办法规定凡党风廉政建设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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