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以来,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全面开展了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线索集中排查活动。重点审查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征地拆迁和工程建设,农村“三资”管理使用,涉农政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执法、监管、公共服务窗口行业等五个方面的违纪违法线索,严肃查处了一批发生在基层的贪腐问题。截至12月底,全市共排查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线索1383条,已立案644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19人。现将其中9起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浈江区十里亭镇靖村党支部书记欧建文、村委会主任欧韶贤违规使用公款组织出国境旅游和违规发放月饼问题。经查,2013年7月,欧建文、欧韶贤违规使用公款组织村“两委”干部、村党员和村代表到台湾、香港旅游,并用公款支付其两人旅游费用各2,780元。2014年中秋节前,欧建文、欧韶贤违规使用公款,以会议误工补贴形式发放价值130元的月饼给每位村“两委”干部、村党员和村代表。2015年8月,欧建文、欧韶贤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分别追缴其违纪款2,910元。
新丰县遥田镇林业站副站长潘胜利失职问题。经查,2014年底,潘胜利在对半陂村村民潘某想滥伐林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没有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到现场以清点伐桩来测算林木蓄积,仅以潘某想摆放在半陂村老梅中的林木材积出具鉴定,造成出具鉴定的无证采伐林木蓄积与实际数额相差较大,并且鉴定书由潘胜利一人签名,其行为构成失职。2015年8月,潘胜利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始兴县太平镇乌石村党支部委员朱根旺伙同他人非法收取农村饮水工程“辛苦费”和骗取集体资金问题。经查,2009年底,朱根旺伙同他人,非法收取乌石村农村饮水工程承包商“辛苦费”8,000元,其个人分得2,600元。2013年期间,又伙同时任乌石村党支部书记徐学文(已另案处理),采用虚开白条的方式,以付征地工作经费名义套取村委会资金14,580元,其个人分得3,000元。2015年8月,朱根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追缴其违纪款5,600元。
南雄市全安镇河塘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邱运生伙同他人虚报骗取征地补偿款案。经查,2007年期间,邱运生作为全安镇河塘村委会征地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在协助镇政府参与韶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在河塘村委会辖区内征地的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虚构征地补偿事实,邱运生从中分得56,000元。邱运生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2015年3月,邱运生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乳源县乳城镇前进村党支部书记付亚稳违规套取集体资金私分案。经查,2012年12月至2015年2月,付亚稳对收取的有关租金、协调费等合计167,200元,不交村委入账,而以补助的名义发放给村两委班子成员,合计167,000元(结余200元),其中付亚稳分得25,000元。2013年至2015年期间,付亚稳伙同林某强、付某友利用虚假票据套取村民危房改造扶贫资金30,000元,其中付亚稳分得10,000元。2013年至2015年期间,付亚稳伙同付某友分两次共侵占村委会协调费40,000元进行私分,其中付亚稳分得20,000元。2015年9月,付亚稳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追缴其违纪款55,000元。
武江区西河镇山蕉村原“两委”干部侵占集体资金问题。经查,2006年1月至2007年12月期间,武广铁路客运专线5标段项目经理部二工区共向韶关市武江区西河镇山蕉村委会支付临时租用施工抽水、清运淤泥等补偿款合计97,300元。收到上述款项后,时任山蕉村党支部书记杨兆颜、村委会主任何镜祥、妇女主任曹莲凤、治保主任何水海等4人经商议,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将村集体款项非法占为己有,每人分得24,350元。2015年7月,杨兆颜、何镜祥、曹莲凤、何水海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分别追缴其违纪款24,350元。
翁源县江尾镇鹤仔村党支部书记郑柏英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经查,2010年至2014年期间,翁源县江尾镇鹤仔村委收到鹤仔学校租金2,000元,桉树山管理费1,780元,铁石径电站管理费2,800元和各级单位帮扶款等共计72,230元,时任鹤仔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郑柏英对以上有关款项未入村委会财务账户,而另私设账本进行收支记账管理,用于村委会伙食及购置办公用品等日常开支,构成违反财经纪律错误。2015年12月,郑柏英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仁化县董塘镇塘联村党支部委员、村委委员袁水生伙同他人私分慰问金问题。经查,2012年底,韶关市政府给予塘联村委会50,000元慰问金,袁水生伙同塘联村原支部书记、村委主任谢高辉,村委原副主任张玉秀,村原党支部委员、村委委员蒙万章将其中40,000元私分,4人各分得10,000元。2015年12月,袁水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谢高辉、张玉秀、蒙万章因涉及其他案件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和免去村委职务处分。
曲江区马坝人遗址管理处原主任吴祖强违规收受礼金礼品案。经查,2013年7月1日,吴祖强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与个体经营商朱某签订了承包经营期限为15年的马坝人遗址环山湖承包合同。2013年中秋节前,吴祖强收受朱某两瓶价值500元的洋酒;2014年春节期间,收受朱某3,000元的红包。同时,吴祖强还存在违反财经纪律问题。2015年7月,吴祖强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释放反腐不断深入、正风肃纪越来越严的强烈信号,形成持续有效震慑,基层的党风政风为之一新。但从上述9起通报的典型案例看,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依然多发,有的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顶风违纪,有的雁过拔毛、利用职权收受礼金礼品,有的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补贴资金,有的违规处置集体“三资”、侵吞集体财产。这些问题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削弱党的执政基础,必须高度重视,严肃查处。
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基层,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强化责任落实,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强烈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让群众看得到、体会得到、享受得到全面从严治党成果。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聚焦主业主责,做深做细做实监督执纪问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践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重点查处“三个后”仍然顶风违纪的行为,坚决整治和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形成有力震慑。要坚持“一案双查”,对不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要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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